4.1 適用區域劃分類別
本標準中的一類區和二、三類區是指GB3095-1996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中所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區域。
本標準中的"兩控區"是指《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》中所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范圍。
4.2 年限劃分
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,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I時段: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;
Ⅱ時段: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(含在I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、改造的鍋爐)。
4.3 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,按表1的時段規定執行。
表1 鍋爐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
煙塵排放濃度(mg/立方米) 煙氣黑度
鍋爐類別 適用區域 I時段 Ⅱ時段 (林格曼黑度,級)
自然通風鍋爐 一類區 100 80 1
燃 (〈0.7MW 1t/h ) 二、三類區 150 120
鍋 一類區 100 80
爐 其它鍋爐 二類區 250 200 1
三類區 350 250
輕柴油、煤油 一類區 80 80 1
燃 二、三類區 100 100